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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响应人:
经研讨,原采购文件中5.1条”买方将于次月30日前支付卖方上月结算材料款总金额的 70 %,第三个月支付 15 %,剩余已结算货款待供货结束、合格有效发票开具完毕、结算手续全部完成、质保期满 6 个月内结清;当甲方资金不足时,货款可以顺延支付12个月内不计利息,超过12****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支付。"修改为"预付货款的50%,待材料到场调试安装验收通过后支付剩余50%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