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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服务大厅****中心115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4-****601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孙俊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建设路西侧北数36号门市 | 禹土国用(2002)字第0375号/房权证鲁禹字第****923号 | |
2 | 建设路西侧华夏新村3号楼2户 | **市国用(1999)字第号0903号/房权证鲁禹字第****924号 | 谷秀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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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