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27日 |
标 题: | ****撤销登记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27日 |
文 号: | 乐行审决字〔2025〕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标 题: | ****撤销登记决定书 | 文 号: | 乐行审决字〔2025〕1号 |
内容概述: | ****撤销登记决定书 |
当事人: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725MA3CDY8LXX,住所: **省**市**县恒安街387****广场2号楼二层41商铺,法定代表人: 王开龙,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7月19日。
根****管理局2025年1月26日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025年2月6日,我局将《****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乐行审告字〔2025〕1****政府政务公开专栏公告,截至2025年3月8日已满30日,视为已公告送达,且后续5日内我局未收到任何异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注册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公司登记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
****公司2016年7月19日的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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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