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新一代电池材料产业园绿电直连光伏发电项目一期】等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审批
山东-烟台-海阳市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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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新一代电池材料产业园绿电直连光伏发电项目一期】等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10月13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0月13日-2026年10月19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116

传真:0535-****116

通讯地址:**市**区**路46号

邮编:264003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万华新一代电池材料产业园绿电直连光伏发电项目一期

**市

****

日****研究所有限公司

项目光伏分为屋顶区域、地面区域和海域三部分,规划额定容量83.2MW,装机容量100.00116MWp。****园区3#总变电站并配套储能设施。

1.水环境影响

运营期管理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光伏板清洗废水直接滴落至光伏板下自然蒸发,不外排。

2.声环境影响

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置隔声设施,****电站厂界、储能系统边界均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各声环境保护目标处声环境均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

3.固体废物影响

废光伏组件、废逆变器、废磷酸铁锂电池更换后由厂家回收处理,废电气元件集中收集后外售,均不在项目区暂存。

废变压器最终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外排。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经****园区在建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项目危险废物依托万华化学(**)****公司在建危废暂存间暂存,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4.电磁环境影响

变电站和电缆线路运行后产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须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的标准要求。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2

NPDH中试项目

**区

万华****公司

**纵横****公司

**一套300吨/年NPDH中试装置,其他公用及环保工程均依托厂区其他装置

1.大气环境影响

丙烷脱氢反应的反应出料气、第一次氮气吹扫废气、未反应的还原氢以上废气送入厂区UT焚烧炉焚烧处理,通过50米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

废再生空气,第二次氮气吹扫废气经换热器降温至40℃以下,送至**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

排气筒DA001排放的VOCs、苯、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第Ⅱ时段标准要求;1,3-丁二烯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NOx、颗粒物须满足**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

排气筒P1排放的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第Ⅱ时段标准要求,SO2须满足**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项目建成后SO2、NO2、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界浓度限值要求;VOCs、苯、甲苯、二甲苯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硫化氢、二甲基二硫醚、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2.水环境影响

氢气还原阶段还原废水、生活污水、地面清洗废水及初期雨水,送万华环保****公司污水处理厂综合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进入回用水处理装置;循环冷却排污水直接进入回用水处理装置。回用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水,75%回用于循环系统补水,25%送至浓水深处理装置处理,进一步处理达标后,经排海管道排入渤海湾。外排废水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间排标准及万华环保****公司纳管协议要求。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加强各类固体废物管理,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丙烷脱氢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油桶、沾有物料的废弃物、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共0.45t/a,均暂存厂内现有危废库,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

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3

**港西港区101#泊位增加货种改建项目

开发区

****工业园****公司

******公司

在现有 101#泊位水工主体规模及泊位等级不变的基础上,在现有泊位装卸区增加丙烯、1-丁烯货种装卸及配套装卸设施,调整现有货种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作业量,同时拆除聚醚、1-辛烯、甲苯、苯等化学品管道设施。本项目建成后,101#泊位作业货种仅保留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糖蜜及丙烯、1-丁烯。

1.大气环境影响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设备密封性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一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限值。

2.水环境影响

工程陆域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达标排入******公司进行达标处理,不外排至港区内海域。码头初期雨水经污水管****处理站进行处置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公司纳管标准要求后排入******公司进行深度处理。到港船舶生活污水不在港区内排放,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海域,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须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表3排放;到港船舶机舱油污水由船方委托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集中处置,不外排至海域。本项目码头不接受船舶压载水,船舶压载水排放须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相关要求。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码头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加强各类固体废物管理,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运营期到港船舶产生的船舶废物由船方外委相关单位妥善处置。项目码头装卸设备维护保养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油桶、机修油棉纱、废软管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相关工作,确保环境安全,避免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