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批集采!11月开始执行
一、执行与周期核心规则
第12批集采已完成开标、中选结果公示、医疗机构二次分量等全部前期工作, **统一于2026年11月正式执行 。
采购周期自当地实际执行之日起,统一截止到 2029年12月31日 ,整体周期约3年。
二、挂网与价格管理要求
各省份需按联采办推送的产品清单,将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直接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供应清单外的规格,需按差比价规则同步调整挂网价,按中选药品管理。
各地必须全面清理平台历史高价挂网信息,做到“既对码、也对药,不唯码、只唯实”,杜绝执行后仍能按历史高价采购的情况。
所有中选、视同中选产品不再执行价格风险“红黄标”预警,原有标识同步撤销;未中选的同批次品种继续执行“红黄标”管理,重点监测放弃复方氨基酸注射剂视同中选的相关产品。
中选产品价格实施信息保护,各地医保部门、采购平台不得对外公示或定向推送中选产品价格信息。
三、采购协议与报量管理
采购协议支持两种签约模式:可每年一签,也可直接签约至2029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结束。
年度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得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各中选厂牌的年约定采购量不得低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fuwu.****.cn)开放约定采购量下载权限:
四、执行监测与保供规则
****医疗机构“采高价、不采低价”的异常采购行为,发现后可采取约谈、通报、移交线索等措施;收到中选药品质量、不良反应投诉后,及时同步药监部门和联采办。
中选药品出现供应不足时,可直接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的产品,该部分采购量视同完成协议约定量。
中选企业拒不履行供货承诺的,直接取消中选资格,视情节列入“违规名单”,并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开展失信评级。
五、临床考核差异化规则(拒绝“一刀切”)
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医保支付场景的药品用量,不纳入集采执行统计范围。
非中选药品若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带量中选价,执行监测时不再按非中选药品统计。
沙库巴曲缬沙坦口服常释剂型(按适应症报量的特殊品种),仅考核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不再要求中选药品使用比例。
曲马多注射剂、艾司唑仑口服常释剂型、吡仑帕奈口服常释剂型,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不再对后续用量做考核要求。
因品种进入重点监控目录、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推荐变化等导致临床需求大幅变动,完成约定采购量确有困难的,允许用“使用比例”考核替代“使用数量”考核。
基层医疗机构单个品种固体制剂报量少于100片/粒、液体制剂报量少于50支/瓶的极小需求量,不考核到具体中选厂牌。
六、配套工作要求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集采政策专题培训,指导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做好患者解释引导工作;同时支持临床围绕集采品种规范开展相关临床研究,进一步验证药品疗效,扩大**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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