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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35号)的规定要求,现我局对**市**县万华(**)新****公司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为2026年8月29日-2026年9月4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对本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543-****779
通讯地址:**市渤海十八路669号****
邮政编码:256600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同意设置**市**县万华(**)新****公司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滨环办字〔2026〕21号 | 2026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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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