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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要求,经审查,2026年10月22日我局拟对****年产2000吨篷布及2000吨水带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0月22日-2026年10月28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联系方式:电话:0539-****081电子信箱:****@163.com通讯地址:****服务中心****服务区18号窗口邮编:276000
建设地点详细地址:马厂湖镇**路与新西外环**产业园E4号楼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环评单位名称 | 公示开始时间 | 公示结束时间 |
| 1 | ****年产2000吨篷布及2000吨水带项目 | ******公司 | 2026-10-22 | 2026-10-28 |
| 项目概况 | 拟建项目租赁现有闲置厂房建设水带及篷布生产线及储运工程和公用工程等。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 热合废气、封边废气应经密闭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碱喷淋+静电除油+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0m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油烟颗粒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氯乙烯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要求。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确保VOCs厂界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厂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臭气浓度厂界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要求,VOCs厂内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二)环保措施规范要求。根据《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规定,设置能有效收集废气的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每个集气罩口可添加轴流风机。根据《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中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的要求(七、有机废气治理设施: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g(BET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根据《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中6.3.3要求(6.3.3.3固定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活性炭纤维毡)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设计雨水管网、废水管网,排水系统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进行设计。该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抽运,纯水制备废水收集后全部用于车间洒水抑尘,均不外排。(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五)按照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按照《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要求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 2021 年第 82号)要求处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处置措施;氢氧化钠废包装、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碱喷淋收集废油、静电除油装置捕集废油、废活性炭、碱喷淋废水等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代为处置,不得随意处置,平时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做好暂存工作。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