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斯特金属制品表面处理项目

审批
山东-青岛-即墨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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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澳斯特金属制品表面处理项目
建设地点: ****办事处李家岭村500号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司
公示时间: 2026年10月27日 至 2026年11月02日
项目概况: 由于公司发展规划,公司不新增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拟依托现有厂房新增喷漆房、晾干房,本次扩建是对现有项目产品增加喷漆、晾干等表面处理工序,新增喷漆房、晾干房、角磨机、气磨机等设备。扩建项目年喷涂机架结构件2000件、小机架结构件2000件、橡胶设备配件500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油性漆调漆、喷漆、水性漆喷漆工序均在密闭的喷漆房内进行,油性漆调漆废气、油性漆喷漆废气、水性漆喷漆废气(漆雾、VOCs、二甲苯、臭气浓度)经喷漆房集气系统微负压收集;项目晾干工序在密闭晾干房进行,晾干废气(VOCs、二甲苯、臭气浓度)经晾干房集气系统微负压收集;项目危废暂存于封闭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废气(主要为VOCs)经危废暂存间集气系统微负压收集;上述废气各自收集后,一同引入一套“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口)排放。DA001排放口VOCs、二甲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项目打磨废气(颗粒物)经新增的“移动式烟尘净化器”自带收集臂收集,引入该“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与项目未收集的其它废气一同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厂界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喷枪清洗废液作为危废处置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管网排入李家岭村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外运堆肥。(三)严格落实噪声控制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音设备,生产设备室内安装,采取基础减震、隔声、部分设备加装减振垫等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昼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未沾染切削液的废金属屑、除尘装置收尘、自然沉降收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综合利用或处置;废包装桶(油漆、固化剂、稀释剂、水性漆)、喷枪清洗废液、漆渣、空压机冷凝油水、废过滤棉(含漆雾)、废催化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各类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须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存档。(五)严格落实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项目须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喷漆房、晾干房、危废暂存间、油漆存放区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其中危废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防腐防渗建设,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分局报告,如实记录备查。(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加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清理和更换耗材,规范建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台账并存档。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合理布设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控点。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牌等。(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生态环境权益。
****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审
批
单
位
名称: ****环境局**分局
联系电话: 0532-****7810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区振武路496号
邮政编码: 2662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