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6日在****厂区会议室,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第31号令)、《**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25〕761号)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鲁发改环资〔2024〕657号)等文件要求,****主持召开了《****亚磷酸二乙酯建设项目》节能验收专家评审会。参会人员有三位评审专家(名单附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和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代表。
会议期间,听取了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情况的介绍和节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并进行现场查验,对照节能审查批复文件、节能报告和节能验收报告,经质疑和评审,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规范情况
1、 ****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该项目不属于目录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范畴,属于允许建设项目,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经现场查验,未发现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节能审查批复文件及《节能报告》要求。
1、项目利用已建设的2万吨年亚磷酸二甲酯部分生产设施以及建筑物建设5000吨/年亚磷酸二乙酯项目,同时**一套环保治理设施对全厂VOCs治理进行提升改造,利用厂区现有的丙类仓库改造为亚磷酸二乙酯的灌装车间和成品仓库,**一座固体亚磷酸仓库,**亚磷酸二乙酯、盐酸、甲醇等储罐,增加真空机组、冷冻机组和凉水塔等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亚磷酸二乙酯装置达到年产5000吨亚磷酸二乙酯并副产2466吨氯乙烷、副产8558.8吨盐酸。经现场查验,项目产品方案、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化。
2、项目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技术参数未发生重大变化。
3、项目节能技术措施和节能管理措施等满足《节能报告》的要求。
4、项目使用能源使用种类为电力和蒸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25)的要求。
5、项目达产后亚磷酸二乙酯单位产品能耗为0.75tce/t,项目产品无行业及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6、根据设备运行功率计算,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725.39tce(当量值);4656.77tce(等价值),低于项目节能报告批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802.37tce(当量值),4845.09tce(等价值),符合节能验收要求。
三、验收结论
验收专家组一致同意该项目通过节能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
项目公示时间为:2026.****.26-2026.****.30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省/**市/**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