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地编号: | **** | 宗地总面积: | 20884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海曲东路以南、**路以东 | ||
| 年限: | 70.00年 | 容积率: | 1.000< 并且 ≤1.900 | 建筑密度(%): | ≤25.000 | ||
| 绿化率(%): | 30.000≤ | 建筑限高(米): | ≤54.000 | ||||
| 主要土地用途: | |||||||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 | |||||||
| 用途明细: |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2088.4 | ||||||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 | 18795.6 |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2728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726BA0185 | |||
| 起始价: | 13640万元 | 加价幅度: | 150万元 | ||||
| 备注: 1.规划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可兼容商业商务,用地比例不超过10%(按计容建筑面积核算)。2.住宅建筑高度≤54米,沿海曲路住宅建筑立面需公建化处理。3.使用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4.付款方式: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缴税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付成交款的50%,其余部分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全部付清。 | |||||||
| 宗地编号: | 2026A-40号 | 宗地总面积: | 35774.2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海曲东路以南、**路以西 | ||
| 年限: | 70.00年 | 容积率: | 1.000< 并且 ≤1.500 | 建筑密度(%): | ≤25.000 | ||
| 绿化率(%): | 30.000≤ | 建筑限高(米): | ≤54.000 | ||||
| 主要土地用途: | |||||||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 | |||||||
| 用途明细: |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 | 32196.78 | ||||||
| 商务金融用地 | 3577.42 |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4072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726BA0184 | |||
| 起始价: | 20360万元 | 加价幅度: | 200万元 | ||||
| 备注: 1.规划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可兼容商业商务,用地比例不超过10%(按计容建筑面积核算)。2.住宅建筑高度≤54米,沿海曲路住宅建筑立面需公建化处理。3.使用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4.付款方式: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缴税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付成交款的50%,其余部分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全部付清。 | |||||||
二、 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个人不能参与竞买住宅用地。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26年10月29日 至 2026年11月17日 到 ****405室 获取 拍卖出让 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26年10月29日 至 2026年11月17日 到 ****405室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7日 16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26年11月17日 18时0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在2026年11月18日 10时00分在**市公共**交易网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 申请人可自行实地踏勘出让地块。 2. 出让地块为现状土地,场地平整由竞得人负责,费用自理。 3. ****规划局规划条件(规划条件〔2026〕135号)的有关内容,2026A-40号宗地住宅建筑高度≤54米,沿海曲路住宅建筑立面需公建化处理。****菜市场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配建体育健身场地,用地面积不少于住宅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不少于340平方米;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且不少于100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应与项目同步实施,满足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要求,建成后达到独立使用条件。涉及利用北侧控规预留的公园绿地设置出入口需征求绿地主管部门及相关权益人意见。 4. ****规划局规划条件(规划条件〔2026〕136号)的有关内容,****宗地住宅建筑高度≤54米,沿海曲路住宅建筑立面需公建化处理。竞得人需配建体育健身场地,用地面积不少于住宅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不少于340平方米;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且不少于100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应与项目同步实施,满足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要求,建成后达到独立使用条件。涉及利用北侧控规预留的公园绿地设置出入口需征求绿地主管部门及相关权益人意见。
八、 ****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省**市**路59号
联 系 人:用地服务科
联系电话:0633-****921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370********0000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