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之源调味品及食品添加剂扩建项目

审批
山东-青岛-平度市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3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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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香之源调味品及食品添加剂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村镇**大道16号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司
公示时间: 2026年10月30日 至 2026年11月05日
项目概况: 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不新增建筑面积,扩建项目建成后,年生产粉状食品添加剂60吨、膏状食品添加剂80吨、液体食品添加剂20吨、固态调味料20吨、半固态调味料20吨、液体调味料5吨、食用调味油5吨。新增1台0.5t/h天然气蒸汽发生器为生产供热。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锅炉及蒸汽发生器排污水、纯水制备浓水收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同,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国电银河水务****公司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处理厂〔国电银河水务****公司〕进水水质要求。所有与污水的贮存、输运、处理等有关的构筑物均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生产车间须整体密闭,并配套能够辐射整体车间的单独排风系统,确保生产车间内废气全部通过排风系统输出,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不得再增设其他送风或排风口。项目配料、投料、混合、粉碎、造粒、过筛、沸腾干燥、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关标准。项目天然气蒸汽锅炉及天然气蒸汽发生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2)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林格曼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项目炒制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3)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油烟排放浓度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表2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关标准。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关标准。(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规定使用危险废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信息。设备清洗废液、车间地面清洗废液、废机油、废机油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废包装材料、回收颗粒物、废滤料、废反渗透膜、废滤袋、废活性炭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利用和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公司处理。(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审
批
单
位
名称: ****环境局**分局
联系电话: 053****97327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市**路79-2****中心)A区2楼
邮政编码: 2667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