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鑫蕊聚氨酯发泡轮生产项目

审批
山东-青岛-黄岛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3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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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聚鑫蕊聚氨酯发泡轮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胶南街道东元路1283号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悦海怡德****公司
公示时间: 2026年10月30日 至 2026年11月05日
项目概况: 本项目主要建设1条发泡轮、阻车块和1条工具框、轮圈金属件生产线,建成后可年生产发泡轮60万个,阻车块4万件,工具框、轮圈金属件50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胶南中****公司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运行过程加强管理,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对工程设计、施工相关档案资料存档。(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发泡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经四周加装软帘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设备处理,尾气通过1支18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切割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打磨粉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DA001排气筒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新扩改”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排放限值要求。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限值要求。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活性炭、布袋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项目建成后,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VOCs 0.559吨/年、颗粒物0.1487吨/年以内。(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车间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色膏内包装袋、废B料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润滑油废包装桶、废毛刷、废发泡剂桶、废脱模剂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20的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桶、发泡废料、不合格品、金属边角料、金属屑、除尘器收尘、焊渣、废布袋、废滤筒等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10平方米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清运。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须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范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巡查巡检和应急培训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责,加强环境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八)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适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审
批
单
位
名称: ****环境局****分局
联系电话: 0532-****6723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市西海岸新区七墩山路77号三楼
邮政编码: 2664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