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济行审工字〔2026〕266号
项目单位:****
批准时间:2026年10月29日
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修改版。
二、项目代码为****。项目位于**市**区S241省道与工业北路交汇处,总投资266666万元,用地面积约582.14亩,建筑面积约208708.71平方米,主要建设驾驶室冲焊联合厂房、车架车间、驾驶室涂装车间、总装车间、调检车间、研发中心、物流库、公用动力系统及全厂设施,达产年生产5万辆纯电卡车整车。项目预计2027年3月完工(目前停工)。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189.22吨标准煤(当量值)和15123.86吨标准煤(等价值),主要包括:消耗电力3322.87万千瓦时/年,折约4083.81吨标准煤(当量值)和10018.45吨标准煤(等价值);消耗天然气175.00万标准立方米/年,折约2000.25吨标准煤;消耗热力(1MPa、180℃蒸汽)90981.40吉焦/年,折约3104.29吨标准煤;消耗柴油0.60吨/年,折约0.87吨标准煤。
四、建设单位应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加强和改进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后续设备采购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能效标准作为设备招标的硬性要求,确保项目选用设备能效符合现行能效等级标准中2级及以上和《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准入水平(2024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12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项目投产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采用情况、能源计量器具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送存档备查。
(三)项目后续发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25〕761号)第十九条所列变更情形的,请在完成备案变更后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你单位后续严格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25〕761号)规定,企业投资项目需在开工建****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