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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身份证号:*):
你在承建**市枢纽港商务综合体消防工程期间未支付刘强等9名农民工工资50000元(附工资明细)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一(三)的规定。
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理:
限你3日内支付刘强等9名农民工工资50000元(附工资明细)。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30日后视同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