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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要求,经审查,2026年11月02日我局拟对****年产700万平方米塑料墙贴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1月03日-2026年11月09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联系方式:电话:0539-****081电子信箱:****@163.com通讯地址:****服务中心****服务区18号窗口邮编:276000
建设地点详细地址:**省**市高新区罗西街道后黄土埝村****公司**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环评单位名称 | 公示开始时间 | 公示结束时间 |
| 1 | ****年产700万平方米塑料墙贴项目 | ******公司 | 2026-11-03 | 2026-11-09 |
| 项目概况 | ****年产700万平方米塑料墙贴项目属于**项目,位于罗西街道后黄土埝村****公司**,占地面积约为5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项目租赁已建成厂房,购置覆膜机、淋膜机、涂胶机、分切机、雕刻机、塑封机、收卷机等设备,建成后可达到年产700万平方米塑料墙贴的规模。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热覆膜废气经密闭集气罩收集(罩口添加轴流风机,收集效率90%)、热贴合废气、涂胶废气经密闭收集(收集效率98%)后通过静电除油设备(除油效率90%)+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效率90%)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VOCs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通过加强设备密闭、提高废气收集效率等无组织治理措施后,厂界VOCs的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内VOCs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二)根据《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规定,设置能有效收集废气的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每个集气罩口可添加轴流风机。根据《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中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的要求(七、有机废气治理设施: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g(BET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和《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中6.3.3要求(6.3.3.3固定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活性炭纤维毡)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设计雨水管网、废水管网,排水系统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进行设计。该项目职工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抽运,不外排。(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五)按照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及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代为处置,不得随意处置,生产中若发现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