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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 ****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 |||||||
| 序号 |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服务时限 |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
| 1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实施其****学校设立 | 行政许可 | ****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的通知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二)《**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政府令第148号); (三)《****办公厅 ****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 (四)《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五)《中共山****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社综委发〔2021〕3号)等。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改); ****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 (五)中共山****委员会《**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鲁社综委发〔2021〕3号); (六)《****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建设部2020年4月1日)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第十八条:“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政府定价) | 约定时长 |
| 3 | 检验报告 | 特种设备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4使用登记4.4.1.1按台(套)办理(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4.4.1.2 按单位办理(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4-2);注4-2: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气瓶还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新投人使用的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河道河势变化、防洪(输水)工程安全、河道行洪、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基本无影响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可用防洪评价报告表替代防洪评价报告书。报告表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塔基、线杆等建(构)筑物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的架空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等跨河工程; (二)两岸均无堤防,取水口不占用河道断面,泵房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或为全地埋式结构的取排水设施; (三)具有防洪功能且已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报告的水工程和河道清淤工程。 防洪评价报告书或防洪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应符**利部、省现行标准要求。防洪评价报告表格式详见附录。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河道河势变化、防洪(输水)工程安全、河道行洪、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基本无影响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可用防洪评价报告表替代防洪评价报告书。报告表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塔基、线杆等建(构)筑物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的架空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等跨河工程; (二)两岸均无堤防,取水口不占用河道断面,泵房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或为全地埋式结构的取排水设施; (三)具有防洪功能且已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报告的水工程和河道清淤工程。 防洪评价报告书或防洪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应符**利部、省现行标准要求。防洪评价报告表格式详见附录。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 | 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4年12月修改)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4年12月修改)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7 | 取水许可申请(水**论证阶段)水**论证报告书(表)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申请(水**论证阶段)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论证表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8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水质检验报告 | 从事供水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从事供水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从事供水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9 | 项目节能报告 | 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 第十条 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节能报告,也可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0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配备中央空调的提供)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产生卫生许可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1 | 建设用地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省森林**条例》《****林业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省森林**条例》《****林业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2 | 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立与变更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3 | 离任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 | 行政许可 |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二)《**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政府令第148号); (三)中共山****委员会《**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鲁社综委发〔2021〕3号)。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 行政许可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改); ****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 (四)中共山****委员会《**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鲁社综委发〔2021〕3号); (五)《****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4 | 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二)《**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政府令第148号)等。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改)。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实施其****学校 | 变更举办者 | 行政许可 | ****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的通知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实施其****学校 | 注销 | 行政许可 | ****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的通知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5 |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6 | 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7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涉路施工许可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鲁交公(2022)5号)将第六条修为:“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涉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相应专业设计资质及工程咨询资信等级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需组织专项论证以及特大桥隧等特殊涉路工程项目的,技术评价单位应当具备公路相应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工程咨询资信等级。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利用公**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注: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变更情况适时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