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沭国用(2011)第069号
****公司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71****01017GB00010W****0000
****开发区
****交易中心
202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