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以下简称“地块” 或 “调查地块”)坐落于**省**市,四至范围为:中苑小区以南,护城河商业街以东,众成﹒美都汇以北,新开街以西,总占地面积24959m2,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 E115.701729°,N36.846476°。调查地块原属****中药厂生产用地,该厂始建于 1958 年,主要产品为健脑补肾丸等中药制剂。2003 年,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原厂区停止生产并整体搬迁至****关街19号,即为现****公司****基地)所在地。自 2003 年厂区停产搬迁后,该地块长期处于闲置状态。2026 年 9 月,地块内原有地面建(构)筑物完成拆除清理。依据**市国土空间用地规划,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8 月 15 日施行)第四百五十四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以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42 号)相关要求,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用途变更前应当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拟变更为居住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需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因此,****公司按照国家及**省的相关要求,委托山冶探源检测****公司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为地块前期基础性开发提供依据。
为保证该地块的安全再利用,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管理要求,开展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受业主委托后,我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该地块及周围地块历史发展状况、各个历史时期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识别、判断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可能性,分析可能存在的排污点、污染因子、污染途径、污染范围及程度,确定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程度等,并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要求编制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我单位对****地块开展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工作。
通过对该地块土壤、地下水初步采样、分析测试和评价,初步表明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良好,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符合居住用地、公园绿地及道路用地要求;地下水样品中污染物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 类标准限值。
综上所述,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基本良好,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地块未来规划需求,无需进行后续详细采样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