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供应配送及代加工服务项目更正公告(第二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药饮片供应配送及代加工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10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本项目收到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书面质疑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相关条款逐项作了核对。经查,第五章评标标准中有两处评分档位的文字表述不够清楚,容易使投标人产生不同理解。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对这两处文字予以澄清,并按“澄清前—澄清后”列示如下。本次澄清不改变任何评分项的分值、评审依据和评审结果。
更正事项一:
位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节评标标准,“进场准备期实施方案与承诺(6分)”第2项评分标准第(1)项“进场准备期总时长”。
澄清前:
优秀:T≤30天,且各关键阶段(场地、设备、信息化)节点安排紧凑、可行,得4分;
良好:30天<T≤40天,得2分;
合格:T>40天,得1分;
一般:T=50天,得0分。
澄清后:
优秀:T≤30天,且各关键阶段(场地、设备、信息化)节点安排紧凑、可行,得4分;
良好:30天<T≤40天,得2分;
合格:40天<T<50天,得1分;
一般:T=50天,得0分。
说明:
本项评分以第二章《采购需求》“五、进场准备期”第2.3款、第3.3款为依据。第2.3款规定本项目进场准备期基准时长为50个日历日,投标人提交的全部阶段节点最迟不得晚于该总时长届满之日;第3.3款规定实施计划中最后一个阶段(综合验收)节点不得晚于基准时长,明显无法满足基准时长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因此,本项评分在总时长不超过50个日历日的范围内适用,T=50天按专门规定得0分。
原表述中“T>40天,得1分”没有写明区间上限,也没有写明与“T=50天,得0分”的排除关系,可能使投标人理解为T=50天也可以得1分。澄清后把该档明确为40天<T<50天,四个档位互不交叉,T=50天唯一对应0分。
本次澄清只是把在实质性要求约束下本已确定的适用区间写明,各档分值、评审依据和评审结果都没有变化。
更正事项二:
位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节评标标准,“服务网点规划与配送时效保障(3分)”2项评分标准。
澄清前:
优秀:投标人提供拟投入的周转库、智慧共享中药房至采购人的单程配送路线规划,日常常规配送单程≤15分钟,且附应急备用路线与时效兜底方案,方案完整、可落地的,得3分;
良好:提供单程路线规划与测距佐证,承诺日常常规配送单程≤30分钟,附应急备用路线,方案较完整,得2分;
合格:提供单程精确测算依据,承诺日常常规配送单程≤60分钟,得1分。
不合格:仅满足“两小时车程内”,未提供单程精确测算及时效保障方案、或未提供任何网点规划或时效测算,得0分。
澄清后:
优秀:投标人提供拟投入的周转库、智慧共享中药房至采购人的单程配送路线规划,日常常规配送单程≤15分钟,且附应急备用路线与时效兜底方案,方案完整、可落地的,得3分;
良好:提供单程路线规划与测距佐证,承诺日常常规配送单程>15分钟且≤30分钟,附应急备用路线,方案较完整的,得2分;
合格:提供单程精确测算依据,承诺日常常规配送单程>30分钟且≤60分钟,得1分;
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0分:
(1)周转库、智慧共享中药房至采购人的单程驾车时间>60分钟(相关设施仍须符合第二章《采购需求》“两小时车程内”的要求);
(2)仅满足“两小时车程内”,未提供单程精确测算及时效保障方案,或者未提供任何网点规划或时效测算。
说明:
原表述以“≤15分钟”“≤30分钟”“≤60分钟”划分档位,字面上各档相互重叠;按就高计分的通常做法,实际适用的是≤15分钟、>15分钟且≤30分钟、>30分钟且≤60分钟三个区间。澄清后把这一边界写明,避免理解分歧。
原0分档只写明“未提供单程精确测算及时效保障方案、或未提供任何网点规划或时效测算”的情形,对“已提供测算和方案、但单程超过60分钟”的情形没有写明对应分值。澄清后予以补充,各档合起来完整覆盖第二章《采购需求》规定的“两小时车程内”全部区间。
本项分值仍为3分、2分、1分、0分,评审依据(产权或者租赁证明及位置说明、高德地图驾车推荐路线截图等)和测算方法均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11月0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 本次更正属于对第五章评标标准中两处档位文字的解释性明确,不改变采购标的、采购方式、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商务条件和服务承诺事项,不改变任何评分项的分值、评审依据和评审结果,投标人不需据此调整投标文件的任何内容,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称“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因此,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不作顺延,仍为2026年11月18日9时整(**时间),开标地点不变。
2. 本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本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3. 除本次更正内容外,招标文件其余条款继续有效,2026年11月2日发布的更正公告所作的更正亦继续有效。
4. 投标人如对本更正公告内容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市文化东街832号
联系方式:0535-****190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省**市西苑路6751号霸力国际大厦8207室
联系方式:0535-****202,电子邮箱:****@126.com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春莉
电话:0535-****202